宰夫 原文

  宰夫之职,掌治朝之法,以正王及三公、六卿、大夫、群吏之位,掌其禁令。


  叙群吏之治,以待宾客之令,诸臣之复,万民之逆〕。


  掌百官府之征令,辨其八职。一曰正,掌官法以治要。二曰师,掌官成以治凡。三曰司,掌官法以治目。四曰旅,掌官常以治数。五曰府,掌官契以治藏。六曰史,掌官书以赞治。七曰胥,掌官叙以治叙。八曰徒,掌官令以征令。


 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、群都、县、鄙之治,乘其财用之出入。凡失财用物、辟名者,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。其足用、长财、善物者,赏之。


 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,与其荐羞,从大宰而视涤濯。


  凡礼事,赞小宰比官府之具。


  凡朝觐、会同、宾客,以牢礼之法,掌其牢礼、委积、膳献、饮食、宾赐之飱牵,与其陈数。


  凡邦之吊事,掌其戒令,与其币、器、财用,凡所共者。


  大丧、小丧,掌小官之戒令,帅执事而治之。三公、六卿之丧,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。凡诸大夫之丧,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。


 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,月终则令正月要,旬终则令正日成,而以考其治。治不以时举者,以告而诛之。


  正岁,则以法警戒群吏,令修宫中之职事。书其能者与其良者,而以告于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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